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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8 09:18:54浏览次数:161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4日



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暂行办法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皖发〔2016〕35号),鼓励我市工业企业持续实施技术改造,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在“十三五”期间,设立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与使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安徽省工业投资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6〕17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系指已经法定程序在我市注册的制造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含采矿业和电力、电热、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为开展再生产活动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为生产设备投资,不包括土地、厂房等投资。

    (二)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全市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和经济效益发挥情况,用于支持企业实施设备更新、技术升级、产品创新,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奖补资金支持范围

    (一)在芜湖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上述企业有正在实施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设备更新、技术升级投资项目且项目实施地在芜湖市内;项目已列入《芜湖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库》;上一年度已完成的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其中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项目需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机器人示范应用项目应符合当年省经信委项目申报标准。

    (二)属于国家明确的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落后设备投资项目不在奖补资金支持范围。

    (三)符合本办法设定的条件,2016至2020年期间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均可申请奖补资金。

    三、奖补资金计算方法

    奖补资金按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额和环比新增税收两项因素计算,实施综合奖励。

    (一)技术改造投资额主要为企业上一年设备投资额,由地税、国税部门核定的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和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确定,按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奖补。其中,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予以奖补。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后续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符合奖补条件的可连续奖补,期限不超过3年。

    (二)对符合技术改造投资奖补条件的项目,从获得设备投资奖补的下一年度起,以企业上年度实现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对与上年度相比新增的部分,可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补。项目实施企业后续年度符合奖补条件的可连续奖补,期限不超过3年。

    (三)同一企业按上述两项奖补资金计算方法当年获得的奖补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实际完成的设备投资额的50%。

    四、奖补资金项目的报备

    为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统筹奖补资金预算安排,拟申报奖补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预先列入市经信委的《芜湖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库》和市统计局的《芜湖市投资统计项目库》,不在两个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按照“企业随时申报,部门及时纳入”的原则,由各县区、开发区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报入全市的项目库。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完成一个年度项目投资以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经审验予以奖补。

    五、奖补资金受理兑付

    (一)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支持经济发展奖补资金兑付流程的通知》(芜政办〔2013〕19号)的规定,遵循“统一受理、分级审核、属地管理、统一兑付”的原则。每年一季度末以前,由各县区、开发区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受理企业奖补申报,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验,核实企业设备投资额、环比新增税收、核定奖补金额,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全额兑付,负责汇总奖补项目审核、兑付情况并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二)根据各县区、开发区对项目的审核及兑付情况,市财政局将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拨付到各县区、开发区。视情形市财政局也可按入库项目情况,先行将市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预先下达到各县区、开发区,兑付完成后进行清算。

    (三)本办法规定的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承担,市与县(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两级按2:8比例、市与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4:6比例承担。税收属于市级的企业,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各县区、开发区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符合《安徽省工业投资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6〕1713号)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以同时上报市经信委及相关部门,由市相关部门审核以后转报省经信委。

    六、部门职责和分工

    (一)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增值税发票的真伪、企业设备投资额、新增增值税由国税部门核定;企业新增所得税由国税、地税部门共同核定;企业环比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由财政部门核定;企业是否属于规模以上企业由统计部门核定;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情况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定。

    (二)财政部门负责技术改造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督促奖补资金及时兑付到位。

    (三)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库的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转报,督促企业项目实施,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四)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对本部门出具的奖补资金相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企业责任

    (一)企业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绩效负责。企业在申报奖补资金同时应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内容包括项目预期达到新增经济总量,企业新增利润、税收等新增效益以及完成的工程量等主要预期成效。

    (二)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企业要保障绩效目标实现,开展自我评价,完成并报送自评报告。积极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如实报送绩效评价材料。

    八、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实施进度、竣工投产、达产等情况加强跟踪监管。市财政局、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开发区申报奖补项目的审核、兑付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奖补资金须纳入全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企业须进入省企业云平台系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九、附则

    (一)本办法实施后,我市此前已出台的有关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的奖补政策不再执行。

    (二)对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按市同类性质奖补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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