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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
发布时间:2013-09-30 16:50:39浏览次数:161

    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初审公告后的三个月中如果有人对此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商标注册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一、商标异议答辩与裁定
   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以下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注: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复审,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定审阶段。

二、商标异议答辩包含以下内容
(一)、答辩人的主体资格 
   1、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2、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异议理由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三)、异议答辩的时限 
   《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无论被异议人未答辩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商标局都将依法进行裁定。 
(四)、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用以确定答辩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要随同异议答辩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标局。 
(五)、提供商标异议答辩的材料应注意以下问题
   1、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
   2、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时,被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三、商标异议答辩申请流程 
 1、委托商标代理公司,签订《商标委托代理协议》; 
 2、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答辩申请资料,需提交资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个人申请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企业情况介绍;
  (3)、已拥有注册商标情况,包括国内及国外的注册;
  (4)、对已注册商标和本次被异议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以及品牌发展规划;
  (5)、多年来荣获的荣誉证书情况;
  (6)、外设的分支机构情况;
  (7)、已拥有商标的产品照片,以及销售情况;
  (8)、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的理由)进行反述的异议答辩理由,主要描述与在先注册的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或者是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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