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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新闻网: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免征社保费用
发布时间:2020-03-26 08:29:22浏览次数:161

3月24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明确提出,将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免征社保费用。

全省个体工商户共有360万户

目前,我省共登记个体工商户360.9万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69.5%,带动就业人口近千万,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受此次疫情影响,我省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受到较大冲击。

《若干措施》共提出了18条具体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我省要求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在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方面,《若干措施》明确,减免和缓缴社保费用。按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单位缴费部分。已缴纳应免费用的,办理退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最高可申请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若干措施》提出,多渠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个体工商户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

《若干措施》明确,实行电气供应“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个体工商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出租汽车(含网约车)、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在疫情期间所产生的充电服务费给予补助。

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延期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续展、道路运输车辆年审等有关到期事项。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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