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3 08:26:37浏览次数:161
为促进全市重大招商项目的引进,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审定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招商项目标准:
(一)工业大、新项目标准。工业大项目是指属于四大支柱产业(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电子电气、材料、电线电缆)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航空产业、微电子、新型显示、轨道交通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产业互联网及共享经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1.四区和开发区项目标准。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镜湖区、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鸠江区、三山区的投资总额(固定资产,下同)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导项目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主导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0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2.四县和省江北产业集中区项目标准。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的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导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主导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3.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项目,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3.现有存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可视为新引进工业大项目。
4.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关键核心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标准。项目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含各类文化元素的主题公园、旅游休闲、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现代物流、省级区域以上总部经济项目。投产当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进出口生产型企业。
(三)现代农业大项目标准。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现代农业类大项目。
第二条 符合第一条标准,且需市级财政支持的重大招商项目,视项目未来年度缴纳税收、投资强度、产业带动、安排就业等方面贡献,通过“一事一议”审议流程给予政策支持。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发展重点,自行制定“一事一议”具体政策标准,报市司法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备案。综合保税区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公共扶持政策由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政策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方式(如有调整,以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中规定的政策扶持方式为准)。
第四条 市本级组织洽谈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制定扶持政策:
(一)市政府成立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中心,邀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成员由市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司法局、商务局、投资促进中心、文化和旅游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建投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并可根据项目需要相应增加。具体工作由市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承办。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评估实际需要,组建有产业、技术、财务、安全、环保等领域专家参加的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专家评估。办公室组织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议,参与政策审定的各小组成员单位提出政策审定意见或政策修改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对政策建议和项目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小组办公室;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政策审定结论报小组研究决策;总投资额大于20亿元,且有重大政策创新的招商项目经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按要求向市委汇报,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并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合作协议应约定投资强度、投资建设进度和税收指标,并明确违约责任条款。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合同文本由市司法局进行备案管理和履约监管。
第五条 县区、开发区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程序参照市级管理流程,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项目评估论证,严格按照尽职调查、专家评估、法制审查、集体决策、履约监管的程序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决策流程报市投资促进中心备案。
第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自行引进的重大招商项目,需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由各县区、开发区将需市级审定的招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意见及招商引资意向协议文本(须经本级司法部门审查)报送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办公室,相关决策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各县区、开发区结合市级政策支持意见完善协议文本,负责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需市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市政府相关程序处理。
第七条 扶持政策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和县区、开发区分别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投资促进中心、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9年度起施行。
第一条 重大招商项目标准:
(一)工业大、新项目标准。工业大项目是指属于四大支柱产业(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电子电气、材料、电线电缆)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航空产业、微电子、新型显示、轨道交通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产业互联网及共享经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1.四区和开发区项目标准。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镜湖区、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鸠江区、三山区的投资总额(固定资产,下同)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导项目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主导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0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2.四县和省江北产业集中区项目标准。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的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导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主导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3.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项目,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3.现有存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可视为新引进工业大项目。
4.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关键核心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标准。项目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含各类文化元素的主题公园、旅游休闲、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现代物流、省级区域以上总部经济项目。投产当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进出口生产型企业。
(三)现代农业大项目标准。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现代农业类大项目。
第二条 符合第一条标准,且需市级财政支持的重大招商项目,视项目未来年度缴纳税收、投资强度、产业带动、安排就业等方面贡献,通过“一事一议”审议流程给予政策支持。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发展重点,自行制定“一事一议”具体政策标准,报市司法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备案。综合保税区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公共扶持政策由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政策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方式(如有调整,以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中规定的政策扶持方式为准)。
第四条 市本级组织洽谈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制定扶持政策:
(一)市政府成立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中心,邀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成员由市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司法局、商务局、投资促进中心、文化和旅游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建投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并可根据项目需要相应增加。具体工作由市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承办。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评估实际需要,组建有产业、技术、财务、安全、环保等领域专家参加的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专家评估。办公室组织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议,参与政策审定的各小组成员单位提出政策审定意见或政策修改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对政策建议和项目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小组办公室;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政策审定结论报小组研究决策;总投资额大于20亿元,且有重大政策创新的招商项目经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按要求向市委汇报,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并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合作协议应约定投资强度、投资建设进度和税收指标,并明确违约责任条款。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合同文本由市司法局进行备案管理和履约监管。
第五条 县区、开发区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程序参照市级管理流程,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项目评估论证,严格按照尽职调查、专家评估、法制审查、集体决策、履约监管的程序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决策流程报市投资促进中心备案。
第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自行引进的重大招商项目,需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由各县区、开发区将需市级审定的招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意见及招商引资意向协议文本(须经本级司法部门审查)报送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办公室,相关决策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各县区、开发区结合市级政策支持意见完善协议文本,负责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需市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市政府相关程序处理。
第七条 扶持政策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和县区、开发区分别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投资促进中心、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9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