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三通如何寻找答复突破口?
发布时间:2019-08-01 16:44:13浏览次数:161
对于发明而言,审查员通常会遵循三步法来确定本次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即: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而这个区别不是公知常识,则审查员往往会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一篇或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否定本申请的创造性。
实际上,这种涉及多篇对比文件的OA答复,相对于仅一篇对比文件的情况,突破口是更多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在只有一篇对比文件的情况下,答复的突破口通常只有本申请与这篇对比文件的区别以及区别不是公知常识;而在有多篇对比文件的情况下,还存在多篇对比文件能否方便结合这一突破口,即“结合启示”突破口。善于运用“结合启示”突破口,可以在创造性的答复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以下通过笔者处理过的一个实际案例,分享如何运用“结合启示”突破口。
先介绍一下案例的相关情况:
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抢答设备之间出现信号收发延时,先抢答的设备可能无法成功获取到抢答权,导致抢答不公平。
第三次审查意见针对的权利要求1(以下简称权1)为:
接收服务器发起的开始抢答指令,输出预设的提示信息提醒抢答开始;获取抢答者的抢答信息,所述抢答信息中包括抢答时间信息、抢答终端的标识信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所述抢答信息,以便所述服务器分析设定时间段内收到的抢答信息,找出其中抢答时间最早的抢答信息,由该抢答信息对应的抢答终端的标识信息识别抢答成功者;所述抢答信息中还包括答题信息,以便所述服务器识别答题正确的抢答成功者;所述抢答终端为手环。
审查员在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对比文件4(以下简称D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同时将D4和对比文件5(以下简称D5)结合起来否定权1的创造性。其中,D4公开了:接收主控制器发起的答题信号;获取抢答者的答题信息,答题信息后添加时间标签,时间标签记录用户指令的生成时间,向主控制器发送答题信息,以便主控制器分析接收到的答题信息,根据信息中携带的时间标签判断答题的先后顺序。
笔者最初认为,D4可以说是一篇很要命的对比文件,其公开了本申请的核心发明点,并公开了大部分技术特征,基本上争辩点就剩下“抢答终端为手环”这个区别技术特征了。而手环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电子产品,用它来抢答是很容易想到的,通过这个区别技术特征来论述创造性没多大的说服力。因此,笔者在答复时在权1中添加了新的技术特征:输出预设的提示信息的方式为震动或闪灯。可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我们很容易想到将手环应用到抢答场景中,而震动或闪灯的提示方式对手环而言是较为常见的,因此通过震动或闪灯的方式来进行抢答提示也就顺理成章了。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本申请修改后权1相对于D4和D5的结合也是显而易见的,修改后权1也没有创造性。
这时候,“结合启示”突破口就该登场了,不妨从以下三个角度入手:
1)假设D4与D5结合,能否直接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2)假设D4与D5结合,D4的整体方案中是否需要牺牲一些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去删除这些技术特征;
3)假设D4与D5结合,是否会违背D4的发明初衷。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发现上述1)和3)的结论是否定的,因此可以从这两个角度出发进行争辩:
D5公开的是,其抢答过程是:抢答端开启摇一摇用户界面,抢答者输入答案,然后摇动终端,该终端接收到摇动信号后,向主持端发送抢答信号。基于此,D5的抢答过程必须要经过摇动终端的过程,否则,开启摇一摇用户界面就没有任何意义。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没有必要摇动手环,因此D4和D5结合无法直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另外,通读D4的申请文件后,发现D4中的主控器(抢答信号处理端)是按照L*K的发送频率向无线收发设备(抢答端)发送信息的。据此我们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思维发散:如果L和K数量较大,那无线收发设备就可能会接收到几十条上百条甚至上千条信息,而D5中的无线收发设备对接收的信息都需要进行响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D4与D5结合,且D4中的无线收发设备替换为手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会采用震动或闪灯的方式来提醒用户。原因很简单,抢答信息是几十条上百条甚至上千条的,如果通过手环震动或闪灯的方式来提醒,那手环就会持续不断地震动或闪灯,这样会严重影响用户的使用体验,与D4的发明初衷是相背离的。
根据上述思路进行三通答复后,本申请被成功授权。
以上为一个“结合启示”突破口运用成功的案例。当然,审查意见千差万别,上述答复方式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审查意见,但是在答辩时,可以从上述角度考虑,以便于寻找更多突破口。
通过本次答复,笔者总结到以下几点经验,仅供读者参考:
1、答复时要有信心。如果自己在答复时底气都不足,那就不太可能会说服审查员。即使刚拿到通知书时自己也认为本申请没有创造性,也要尽可能找出各种证据来让自己相信本申请是有创造性的。
2、在进行OA答复时,可以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特征进行拆分并逐个比对。在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哪怕区别很小)后,查看与这个区别技术特征相关联的内容并结合到具体场景中,从具体场景中寻找突破口。
3、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之间存在结合启示时,从上面提到的三个角度寻找“结合启示”突破口。
以上是笔者的一些思考,欢迎同仁指正和探讨。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而这个区别不是公知常识,则审查员往往会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一篇或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否定本申请的创造性。
实际上,这种涉及多篇对比文件的OA答复,相对于仅一篇对比文件的情况,突破口是更多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在只有一篇对比文件的情况下,答复的突破口通常只有本申请与这篇对比文件的区别以及区别不是公知常识;而在有多篇对比文件的情况下,还存在多篇对比文件能否方便结合这一突破口,即“结合启示”突破口。善于运用“结合启示”突破口,可以在创造性的答复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以下通过笔者处理过的一个实际案例,分享如何运用“结合启示”突破口。
先介绍一下案例的相关情况:
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抢答设备之间出现信号收发延时,先抢答的设备可能无法成功获取到抢答权,导致抢答不公平。
第三次审查意见针对的权利要求1(以下简称权1)为:
接收服务器发起的开始抢答指令,输出预设的提示信息提醒抢答开始;获取抢答者的抢答信息,所述抢答信息中包括抢答时间信息、抢答终端的标识信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所述抢答信息,以便所述服务器分析设定时间段内收到的抢答信息,找出其中抢答时间最早的抢答信息,由该抢答信息对应的抢答终端的标识信息识别抢答成功者;所述抢答信息中还包括答题信息,以便所述服务器识别答题正确的抢答成功者;所述抢答终端为手环。
审查员在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对比文件4(以下简称D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同时将D4和对比文件5(以下简称D5)结合起来否定权1的创造性。其中,D4公开了:接收主控制器发起的答题信号;获取抢答者的答题信息,答题信息后添加时间标签,时间标签记录用户指令的生成时间,向主控制器发送答题信息,以便主控制器分析接收到的答题信息,根据信息中携带的时间标签判断答题的先后顺序。
笔者最初认为,D4可以说是一篇很要命的对比文件,其公开了本申请的核心发明点,并公开了大部分技术特征,基本上争辩点就剩下“抢答终端为手环”这个区别技术特征了。而手环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电子产品,用它来抢答是很容易想到的,通过这个区别技术特征来论述创造性没多大的说服力。因此,笔者在答复时在权1中添加了新的技术特征:输出预设的提示信息的方式为震动或闪灯。可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我们很容易想到将手环应用到抢答场景中,而震动或闪灯的提示方式对手环而言是较为常见的,因此通过震动或闪灯的方式来进行抢答提示也就顺理成章了。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本申请修改后权1相对于D4和D5的结合也是显而易见的,修改后权1也没有创造性。
这时候,“结合启示”突破口就该登场了,不妨从以下三个角度入手:
1)假设D4与D5结合,能否直接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2)假设D4与D5结合,D4的整体方案中是否需要牺牲一些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去删除这些技术特征;
3)假设D4与D5结合,是否会违背D4的发明初衷。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发现上述1)和3)的结论是否定的,因此可以从这两个角度出发进行争辩:
D5公开的是,其抢答过程是:抢答端开启摇一摇用户界面,抢答者输入答案,然后摇动终端,该终端接收到摇动信号后,向主持端发送抢答信号。基于此,D5的抢答过程必须要经过摇动终端的过程,否则,开启摇一摇用户界面就没有任何意义。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没有必要摇动手环,因此D4和D5结合无法直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另外,通读D4的申请文件后,发现D4中的主控器(抢答信号处理端)是按照L*K的发送频率向无线收发设备(抢答端)发送信息的。据此我们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思维发散:如果L和K数量较大,那无线收发设备就可能会接收到几十条上百条甚至上千条信息,而D5中的无线收发设备对接收的信息都需要进行响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D4与D5结合,且D4中的无线收发设备替换为手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会采用震动或闪灯的方式来提醒用户。原因很简单,抢答信息是几十条上百条甚至上千条的,如果通过手环震动或闪灯的方式来提醒,那手环就会持续不断地震动或闪灯,这样会严重影响用户的使用体验,与D4的发明初衷是相背离的。
根据上述思路进行三通答复后,本申请被成功授权。
以上为一个“结合启示”突破口运用成功的案例。当然,审查意见千差万别,上述答复方式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审查意见,但是在答辩时,可以从上述角度考虑,以便于寻找更多突破口。
通过本次答复,笔者总结到以下几点经验,仅供读者参考:
1、答复时要有信心。如果自己在答复时底气都不足,那就不太可能会说服审查员。即使刚拿到通知书时自己也认为本申请没有创造性,也要尽可能找出各种证据来让自己相信本申请是有创造性的。
2、在进行OA答复时,可以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特征进行拆分并逐个比对。在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哪怕区别很小)后,查看与这个区别技术特征相关联的内容并结合到具体场景中,从具体场景中寻找突破口。
3、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之间存在结合启示时,从上面提到的三个角度寻找“结合启示”突破口。
以上是笔者的一些思考,欢迎同仁指正和探讨。
下一篇:关于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的问题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