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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览,修改超范围应当区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发布时间:2019-07-31 08:25:40浏览次数:161
专利法第33条是对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最为重要的限制性条件,其限制申请人在申请日后,不得将原本不属于其在申请日前所完成和公开的发明内容纳入申请文件中并要求保护,即增加了新的技术方案,从而保障专利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并防止造成对公众或其它申请人不公平的后果。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判断专利中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应当区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作用不同,法律地位不同,修改规则也不完全相同。说明书的修改如果产生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这样的修改应当被认定为超范围。

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只要能够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表明其意图获得的保护范围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贡献是匹配的,既不会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也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这样的修改没有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南京胜太电力公司是名称为"计算机监控防误装置专用电磁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

该专利申请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磁锁,在锁的动作点设置一对常闭常开双接点的微开关,微开关接入计算机监控系统回路,其特征是锁的不同动作使微开关状态发生变化,通过微开关把锁的状态信号准确传送给计算机监控系统。

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计算机监控防误装置专用电磁锁,其特征是线圈与行程开关相接,锁芯设置在线圈的一侧,指示钉与行程开关相接;接地插孔、微开关装在锁体上,接地棒通过接地插孔与微开关在工作状态下相接,解锁孔安装在锁芯的一侧。

珠海优特电力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请求人主张:授权的权利要求1:“计算机监控防误装置专用电磁锁,其特征是线圈与行程开关相接,锁芯设置在线圈的一侧,指示灯与行程开关相接;接地插孔、微开关装在锁体上,接地棒通过接地插孔与微开关在工作状态下相接,解锁孔安装在锁芯的一侧”没有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授权的说明书第1页第3段增加了“提供一种计算机监控防误装置专用电磁锁”,第1页第4段增加了“其特征是线圈与行程开关相接,锁芯设置在线圈的一侧,指示钉与行程开关相接;接地插孔、微开关装在锁体上,接地棒通过接地插孔与微开关在工作状态下相接,解锁孔安装在锁芯的一侧”,第2页倒数第2段增加了“对照附图,其结构是线圈2与行程开关3相接,由行程开关3控制线圈电源的通断,锁芯4设置在线圈2的一侧,工作时,它将锁芯4吸合,指示钉5与行程开关3相接,工作时指示灯亮;接地插孔6、微开关7装在锁体上,接地棒9通过接地插孔6与微开关7在工作状态下相接,通过微开关7的通断显示接地棒9是否插入接地插孔6;解锁孔8安装在锁芯4的一侧,接地线接入孔10装在接地棒9内,用于装入接地线”,以上各处修改均没有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此外,原说明书记载的 “由于接地棒9的插入而改变了微开关7的触片12的位置,从而向计算机监控系统发出状态信号”,在授权的说明书中被修改为 “微开关7由于接地棒的插入而改变状态,从而向计算机监控系统发出状态信号”,同样无法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计算机监控防误装置专用电磁锁”与实用新型名称一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以形状、构造特征来限定本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而且说明书应包括说明书附图。(3)对说明书的修改并非全是增加,绝大多数是原有的,增加的内容只是将原说明书的描述修改得更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与原有措辞应视为一致,只是比原有的描述更清楚、完整。

合议组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保护范围的改变或扩大,导致其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微开关

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微开关”为:在锁的动作点设置一对常闭常开双接点的微开关,微开关接入计算机监控系统回路,通过微开关把锁的动作信号准确输送到计算机监控系统(参见原说明书第1页,第4段及原权利要求1)。

授权的权利要求1中除限定“微开关装在锁体上”之外未对“微开关”的数量、结构类型以及信号传递途径进行任何限定。不再限制微开关的数量使得其保护范围由原来的一对变成涵盖多对或者不成对,而且现实中也常常会担心一对微开关的接点不可靠或需要提供多对接点的情况,而采用多对接点;不再限制微开关的结构类型使得其保护范围由原来的常闭常开双接点开关变成涵盖仅有常开、或者仅有常闭、或者单接点开关等各种类型;此外,原申请文件中仅记载了微开关接入计算机监控系统回路这样唯一一种信号传递途径的工作方式,而不再限制上述计算机监控系统的信号采集途径同样会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扩大。因此,对于“微开关”的修改客观导致了授权的权利要求1不当地扩大了保护范围,而且该保护范围的扩大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接地棒

授权的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行、第2页倒数第4行中的“接地棒通过接地插孔与微开关在工作状态下相接”并未在原申请文件记载,而且,原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 “由于接地棒9的插入而改变了微开关7的触片12的位置,从而向计算机监控系统发出状态信号”,在授权的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中被修改为“微开关7由于接地棒的插入而改变状态,从而向计算机监控系统发出状态信号”。一方面,原申请文件对微开关有特定限定;另一方面,上述修改将原带有触片的微开关扩大为任意形式的微开关,涵盖了不在原申请范围内的“触点式微开关”、“点帽微开关”等各种微开关形式,不当地扩大了保护范围;再者,原始公开的技术内容“接地棒改变微开关的触片的位置”变为“接地棒与微开关在工作状态下相接”,上述技术内容的改变并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上述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接地插孔、微开关、锁体,解锁孔、锁芯、线圈之间的位置关系

授权的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中增加了“接地插孔、微开关装在锁体上”的技术特征,但“锁体”这一措辞并未在原申请文件记载,虽然原说明书附图1中标示出“接地插孔6”和“微开关7”,但现有技术中电磁锁整体、电磁锁外壳或者锁的固定件都可以称之为锁体,对于具有立体结构的电磁锁来说,上述增加的特征是无法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

授权的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中增加了 “解锁孔安装在锁芯的一侧”的技术特征。原说明书附图1中附图标记8(解锁孔)分别出现在线圈2之上、以及线圈2与微开关7之间的位置。因此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尤其包括说明书附图均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以上列出的各处修改要么直接导致了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要么由于对说明书的修改影响到对应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应当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南京胜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的授权文本将原始中请文本权利要求书中对"微开关"的具体限定全部删除,使得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大至所有类型的微开关,由于从该说明书中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导出全部类型的微开关均能适用于本专利产品的结论。因此,本专利授权文本中对于“微开关"的记载亦缺乏相应的修改依据,属于修改超范围。

本专利原始授权文本说明书中记载有"由于接地棒(9)的插入而改变了微开关(7)的触片(12)的位置,从而向计算机监控系统发出状态信号"的内容。上述修改超出了原始文本的记载范围,亦无法从原始文本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导出,属于修改超范围。

本专利原始中请文本中的附图1已经明确显示了"解锁孔(8)安装在锁芯(4)的一侧"的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授权文本中所补充加入的上述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专利原始中请文本中可以直接推导出的技术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增加了上述技术特征属于修改超范围的认定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原说明书只是公开了"接地棒改变微开关的触片的位置"的基础上限定"接地棒与微开关在工作状态下相接",相对于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而言明显扩大了保护范围,涵盖了接地棒与微开关的其他具体连接方式。与此同时,”微开关"也修改为不仅仅限于原说明书公开的"常闭常开两副接点的微开关”,而包括所有类型的微开关。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具体限定微开关的类型,而且说明书没有公开其他类型和数量的微开关如何与接地棒具体连接、是否能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并取得相应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公开内容能够实现修改后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技术方案。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能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关于“接地棒与微开关在工作状态下相接"的此项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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