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 决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备注 |
1 | 对于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国家知识产权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 |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局令第25号)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惩戒:(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四)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七)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可以同时给予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本规则第四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一)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二)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三)向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指使、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六)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后果严重的。”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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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于专利代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国家知识产权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 |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局令第25号)第七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惩戒:(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二)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四)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六)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七)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可以同时给予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本规则第四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一)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二)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三)向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指使、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六)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后果严重的。”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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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即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罚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行政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00号)第三十一条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即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企业/个人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 决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备注 |
1 | 对于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国家知识产权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 |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局令第25号)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惩戒:(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四)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七)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可以同时给予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本规则第四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一)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二)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三)向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指使、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六)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后果严重的。” | 企业 | |
2 | 对于专利代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国家知识产权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 |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局令第25号)第七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惩戒:(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二)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四)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六)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七)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可以同时给予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本规则第四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一)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二)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三)向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指使、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六)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后果严重的。” | 个人 | |
3 | 对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即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罚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行政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00号)第三十一条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即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企业/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