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发布时间:2019-06-28 16:13:14浏览次数:161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人遗失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向商标局及时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二、办理途径和流程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bj.saic.gov.cn/wssq(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1.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咨询电话:010-63218500 邮编:1000552.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205办公室。3.直接到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广州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内12、14号楼一楼邮编:510014 咨询电话:020-83772305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50号一号楼一楼 邮编:200235 咨询电话:021-23521800-0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对山立交科技金融大厦5号楼 邮编:400023 咨询电话:023-65854191,65854187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2号楼南侧大厅 邮编:250000咨询电话:0531-89700542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龙子湖广场B座32层 邮编:450046 咨询电话:0371-889053234.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相关受理窗口是否开展相应受理业务,请向相应的商标受理窗口咨询。各商标受理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首页“常见问题解答”栏目或者“商标申请”“申请指南”栏目《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汇总表》,网址:http://sbj.saic.gov.cn/gzdt/201811/t20181107_276856.html(三)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每申请补发一件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须提交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一份; 2.直接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5.补发证明事项应当选择需要补发证明的类型。补发变更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变更前后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注册人名义与地址同时变更的,均需注明;补发转让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名称;补发续展证明的,应具体注明申请补发的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如申请人未具体注明,商标局将补发最后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6.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应与商标注册证书一致。 7.一份申请补发一件证明。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分别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8.共有商标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四、缴纳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出具商标证明费为50元人民币。 五、查收商标文件(一)提交电子申请的,请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收。(二)提交纸质申请直接办理的,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寄出相应商标文件。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文件发至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意事项1.请认真阅读申请书背面填写说明。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以上内容于2018年11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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