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充分了解《芜湖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制定如下解读方案。
一、解读提纲
1.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关于“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制定实施《管理办法》,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创一流创新和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芜湖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共8章26条,主要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制定。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第一条阐述意义和要求。第二条明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定义。第三条明确适用范围。第四条明确分级管理职责和分类管理为商标代理机构。
第二章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共3条。第五条明确市和县(区、开发区)信用采集和建立信用档案的职责。第六条明确信用档案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第七条明确信用档案信息采集的渠道和来源。
第三章为信用风险分类评定,共7条。第八条明确对商标代理机构信用风险类别的级别,分别按照由低到高分为A(低)、B(中)、C(较高)、D(高)四类。第九条明确商标代理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仅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分别明确A、B、C、D四类的信用风险类别判定的条件。第十四条明确了动态调整的要求和判定的有关规则。
第四章为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共5条。第十五条要求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整治等监管活动时,应当根据构信用风险分类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明确A、B、C、D四类所采取的相应管理措施和要求。
第五章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共1条。第二十条明确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失信行为主体的条件和列入、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移出等程序。
第六章为信用信息公示,共2条。第二十一条要求失信行为信息,依法依规通过相关平台予以社会公示,公示期应符合相关规定,实施动态调整。第二十二条要求将受到表彰、获得荣誉、社会贡献等有关信息可以通过相关平台予以社会公示。
第七章为监督与责任,共2条。第二十三条要求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为附则,共2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有关文件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