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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落槌3Q反垄断
发布时间:2013-12-21 09:10:00浏览次数:161
从互联网行业的开放和竞争程度来看,市场长期处于弱监管、少干预的状态,激烈竞争形成了数家大型平台型企业和众多小微型企业共存的基本格局
  11月26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连续两天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奇虎科技公司(下称“360”)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上诉案。
  在今年初的一审判决中,广东省高院判决腾讯未构成垄断,360对此不满进而提出上诉。纵观“3Q大战”数年间的进程,可谓高潮不断,从“二选一”到多次诉讼,从反不正当竞争到反垄断,“3Q大战”将近年来的互联网企业竞争演绎到极致。
  本次开庭,这场被称为“3Q大战”的纷争又一次达到高潮。其中,在相关市场界定、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滥用的标准等问题上,至今仍存激烈争议。
  再一次在法庭上对阵的360和腾讯,将给中国互联网带来什么?
  最高法首审互联网反垄断
  从11月26日上午9点开始,最高法开庭审理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作为上诉人,360请求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IT与知识产权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在该案一审宣判时便断言此案将上诉至最高院。他认为,除争取舆论支持等诉讼技巧因素之外,360对一审法院判决不仅在专业上持有不同观点,而且认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之嫌。
  “上诉到最高法,权威性和超脱性都更强,案件存在着改判的可能。”赵占领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
  在上诉请求中,360请求法院判令腾讯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并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
  而作为被上诉人,腾讯系两家公司则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庭审过程并不令人意外,双方主要的争议仍是围绕如何界定本案相关市场、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问题。双方还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并接受双方质询。
  实际上,作为首次审理的互联网反垄断案件,此案的再审也给最高法的审判经验带来挑战。最高法就此案的审理提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并组织了知识产权庭下的同一个合议庭审理双方的两个上诉案。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对此案审理采取了相当公开的态度,在公告案件开庭的同时,便明确表明欢迎媒体报名参加庭审。在整整两天的开庭中,最高法还以电视直播、广播连线、网络直播等“全媒体”形式直播了庭审过程。这也是最高法首次以“全媒体”形式对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报道。
  争议待解
  在此案一审判决中,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成为最大争议。就相关市场的概念来说,一般分为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两个范畴。对此问题,不仅当事双方360与腾讯各执一词,众多学者与业内专家也争论得不可开交。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最终以全球市场来界定腾讯有关产品的市场地位和支配能力,从而得出腾讯未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互联网具有跨国界限、跨地域性,理论上任何一款互联网产品都是面向全球的,但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用户存在不同的语言、文化、习惯、偏好等,这导致互联网产品难以避免地具有地域性。”赵占领说,按照全球市场界定相关地域市场说服力不够充分。
  赵占领认为,相关市场界定的原则和方法并没有太多争议,按照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界定相关市场一般遵循替代性分析原则。该原则包括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
  其中,需求替代分析是最常用、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即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和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关系。而供给替代只有在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才被考虑。
  除此之外,多元化经营已是互联网行业巨头的常态,其中最著名的当属腾讯,其几乎涉猎了互联网产业所有的细分市场。360也是如此,尽管规模远不及腾讯,却一直在向相关市场布局。
  在互联网领域,同一“平台”下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往往存在潜在的关联和依附关系。一边的盛衰决定了另一边的盛衰,一边的变化也会最终影响到另一边。而与此同时,两边竞争状况和竞争对手又往往不同。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德良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即表示,互联网的竞争,更多的是平台之争,腾讯当年之所以决定“二选一”,就是因为与360相比,腾讯的用户资源要大得多。
  而赵占领则认为,从行业竞争角度而言,互联网巨头之间确实存在着平台竞争的关系,但是把平台本身作为相关市场,论证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和争议。
  整个“3Q大战”中最经典的桥段,莫过于那场轰动一时的“二选一”。腾讯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的这个“艰难的决定”,至今仍令其尴尬。
  在最高院二审开庭之际,新浪微博就“3Q大战升级你支持哪一方”进行了用户投票调查。截至当天下午,近3万名网友参与了投票,其中支持360的占到投票总人数的近81%。在网友意见中,不少人表示支持360的理由与QQ的商业模式、3Q大战中要求用户“二选一”有关。
  “我认为‘二选一’的实质就是,腾讯为了避免自己的商业利益和用户利益(信息安全)免受侵害,而采取的一种不得已的措施,损害了用户的其他利益(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应该属于自力救济中的紧急避险。”赵占领告诉《法人》记者,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紧急避险不能超出必要限度,“二选一”的行为存在超出必要限度的质疑。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王先林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网络服务经营不规范的情形比较普遍,通过司法和行政等途径对网络服务行业经营秩序进行规制势在必行。
  “案件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比较新,认定起来比较复杂,而且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能够快速处理,法院审判工作和行政机关执法面临着很大的挑战。”王先林教授告诉《法人》记者。
  竞争不应抹杀创新
  目前的中国互联网,BAT三足鼎立格局已初步奠定,三家在各自主要的细分市场所占份额都超过50%以上,有的高达70%多。360尽管常常被看做“搅局者”,但也有观点认为,正是因为有360的存在,各互联网巨头的商业强势才有所遏制。
  在最高院开庭当日,360向各界散发了一封名为《不要让垄断扼杀年轻创业者的中国梦!》的公开信。360在信中称,中国互联网表面上是创新和有活力的行业,其实互联网巨头垄断市场的程度已经远远超越了金融、电信、石油、电力这些老牌的垄断行业。“巨头垄断已使中国互联网产业荒漠化。”
  当然,包括腾讯在内的BAT始终极力否认自己垄断。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从互联网行业的开放和竞争程度来看,市场长期处于弱监管、少干预的状态,激烈竞争形成了数家大型平台型企业和众多小微型企业共存的基本格局。
  “面对行业内部技术及业务的扩展融合、管理边界的模糊交叉等现状。如何把握国家监管的方式和干预的程度,实现规范行业秩序和保障行业创新之间的平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此前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
  目前,大型平台型互联网企业都在进行业务的全面渗透并展开全面竞争。这种对传统控制入口的企业进行挑战和各项业务相互渗透、相互竞争的行业现状,给企业间竞争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带来挑战,主要即体现在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认定以及产品捆绑的违法性的判断等方面。
  黄勇教授认为,应立足于行业的创新特性,在政策面推动适当放松管制,鼓励创新、鼓励尝试,同时完善监管制度并密切关注产业发展,根据产业的不同特性,在市场发展不同阶段逐步调整对产业的监管,致力于消费者整体福利的提升,同时为产业培育国际竞争力营造良好的环境。
  作为《反垄断法》颁布以来最高法首次公开审理的互联网反垄断案件,不论最终结果如何,3Q之战都将在中国互联网历史上留下重要一笔。此案或将重新开启中国互联网理性竞争、创新涌现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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